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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如何界定“灰色收入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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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陈旭 文章来源:浙江在线-今日早报 更新时间:2010-03-08 浏览:

 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第24页,在阐述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举措时,写明“规范灰色收入”。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对此提出质疑,“不知要如何规范?”张抗抗和其他委员共同建议,政府工作报告能否删去“灰色收入”?大部分代表认为,报告中“规范灰色收入”的表述欠妥,有的代表认为,可以改成“合理规范工资以外的收入”、“杜绝灰色收入”,或直接从报告中将这句话删除。(3月7日新京报)

  “在我印象中,这是第一次看到‘灰色收入’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”,张抗抗说,在普通人的理解中,灰色收入一般指回扣、红包等半贿赂性质的收入,应该算作不合法收入。如果规范的话,需要出台一些更加具体、更有操作性的规章制度,明确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,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行使,限制权力寻租的空间,保证依法行政。

  对于“灰色收入”的规范,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,一种是它在操作上有难度。譬如“灰色收入”达到多少是合理,达到多少是违纪,达到多少构成犯罪,是需要界定的。问题在于灰色收入大都是一种地下交易,是某种意义上的受贿行贿,外人是无法知道其数额大小的。另一种是如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“规范灰色收入”,就等于认同了“灰色收入”,使这种界乎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收入相应合法化。对于“灰色收入”,无需规范,只能取缔。

  政府工作报告中“规范灰色收入”的提法确实欠妥,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质疑。不光张抗抗委员、奚美娟代表对此挑刺,它成了相当一部分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。我觉得,那么多代表委员能敢于向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质疑,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,这确实是一种好现象,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,反映代表和委员们真正履行着自己的职责。从这里,我们也看到了“两会”期间民主和谐、团结奋进的一种新风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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